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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可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袋 ——违者罚款500元以上5000以下

http://www.packltd.cn    时间:2015年9月24日    关注数:763 次

摘要:昨日,《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

  修改稿规定,自条例施行一年后,餐饮经营者应当提供可循环使用筷子;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违规的话,将被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与一审稿相比,修改稿中删除了“餐饮经营者应当提供可降解塑料餐具”这一项规定。如果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经营者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将被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变化:菜场免费送非环保塑料袋拟罚款
  
  草案一审稿中提出,自本条例施行一年后,餐饮经营者应提供可循环使用筷子和可降解塑料餐具。不过,在调研和立法协商会上,有关餐饮行业协会、餐饮经营者特别是快餐经营者普遍反映,“可降解塑料餐具”目前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难以要求餐饮经营者必须提供,建议删除。
  
  对此,修改稿改为,自条例施行一年后,餐饮经营者应当提供可循环使用筷子;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违规的话,将被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而草案一审稿的罚则规定是,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针对一审中“宾馆、洗浴等服务性行业应当就所提供的一次性消费品明码标价”,有的专家、地方和企业也提出,这条可执行性不强,建议修改。
  
  对此,修改稿将其修改为:“宾馆、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新增:鼓励将闲置物品捐赠、义卖给他人
  
  循环经济立法与节能、环保立法相比,更多强调“循环”。对此,修改稿中新增了几条,比如,对不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中的节能灯、电池,明确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置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回收容器,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同时,修改稿鼓励家庭、个人将闲置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消费品,通过捐赠、义卖、旧货交易等形式转让给需要的人继续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通过提供场地、开办网站等方式给予支持。
  
修改稿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加装、改装清洁能源或者电力驱动装置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汽车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

(来自:Feijiu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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